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07-17  来源:   作者:

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湘教发〔2012〕66号)和有关财经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包括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其他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协同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主要包括中心的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其他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根据其他各级政府、行业部门、企业、高校的相应规定和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原则:科学规范、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以下简称牵头高校)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专项资金纳入本校年度预决算,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监督约束的制度机制,保证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确保“2011计划”顺利实施。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是专项资金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的直接执行者。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相关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每年评审立项的情况,对“认定”和“培育”的协同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牵头高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结合中心建设实际需求,统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其他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自主编制各中心的专项资金总体规划和年度预算,并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纳入学校年度收支预算,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应包括所有资金来源渠道的经费,支出预算应合理安排各项费用的支出比例。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须按照相关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资与劳务费用、创新人才培养、专用设备购置与维护、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的开支。

  (一)工资与劳务费用。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创新任务和岗位需求,聘用全职人员的工资性费用,聘用有工资性收入的专兼职人员、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等。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本人已有工资性收入的,其工资性收入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专项资金中重复列支。

  (二)创新人才培养。指协同创新中心在创新人才培养方式、改革课程体系内容方法等方面所需的开支,主要包括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访学,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专业培训等。

  (三)专用设备费。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创新任务租赁、购置或自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护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支出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20%。

  (四)合作交流。指协同创新中心用于合作交流的开支,主要包括差旅费、学术交流费等。从严控制出国经费支出。

  (五)日常运行。指协同创新中心日常运行中所必需的开支,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取暖费、会议费和一般性差旅费等开支。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每年对协同创新中心组织开展年度检查、中期检查或绩效评价,年度检查、中期检查或绩效评价为合格的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创新团队完成任务的贡献和绩效等因素,允许协同创新中心在国家和省里绩效工资政策范围内发放一定的奖励费用。年度检查、中期检查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当年度不得发放绩效奖励。

  第十四条 严格外拨经费审核。专项经费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中心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审核支出。有权拒绝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和手续不全、凭证不合法的支出。

  第十五条 凡属纳入政府采购规定范围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2011计划”建设内容之外的各类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要尽快形成支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原则上不得结转下年使用。确因特殊情况当前未执行完毕的,经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后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牵头高校应将“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报决算时,需单独对“2011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中心各类资金收入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满,牵头高校应会同相关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督促中心如实编制专项资金最终决算表,由牵头高校及相关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定期对协同创新中心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进展不明显,或违规使用经费的,减少或停止后续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牵头高校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应定期对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于经济活动不规范的情况,及时上报和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协同创新中心进行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牵头高校自查的基础上,视情况对中心组织年度抽查,建设期满两年的组织中期检查,检查中心协同创新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对检查合格的中心继续给予资金支持,不合格的中心暂停资金支持。中心建设期满,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绩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后续支持办法,对未实现预期目标的,要求予以整改或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牵头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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