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2011〕54号)

时间:2015-01-06  来源:   作者:
 

学位2011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主动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需求,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建立与人才需求紧密结合的学位授权动态调控机制,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与产业、行业、企业紧密结合,优先支持与国家重大战略、产业发展和改善民生相关的学科,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

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针对国家有关行业领域特殊需求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现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难以满足培养需求,择需、择优、择急、择重安排少数办学水平较高、特色鲜明、能够服务国家战略发展需要、且在人才培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的高等学校,在一定时期内招收培养研究生并授予相应学位的人才培养项目。现将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下称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以服务需求、突出特色、创新模式、严格标准为指导思想,着眼于国家行业发展的特殊需求,进一步优化专业学位授予单位布局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探索建立学位授权和学科建设与国家急需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新机制;改革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引导高等学校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合理定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推动科研和教学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紧密结合,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入行业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参与单位遴选和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发挥社会力量在创新人才培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试点工作申报、论证、推荐及公示

(一)申报。试点工作面向仅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且没有列入国家批准的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普通高等学校。具体条件是:

1.相关行业或本区域内有关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空白或培养能力严重不足,社会需求量大;

2.申请单位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鲜明,主干学科直接服务于国家有关行业领域;

3.申请单位本科生培养质量较高,近三年(2008-2010年)每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75%以上;

4.申请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相关学科领域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学术背景和实践经验并重、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

5.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高标准的专用实验室及相对完备的实践教学基地;

6.与有关企业及行业已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产学研合作成果突出。

省属高等学校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中央部委属高等学校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每个申请单位只能选择1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的,可以选报两个工程硕士领域。

(二)论证与推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或有关中央部委属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上)对申报单位申请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所涉及的人才需求特殊性、人才培养不可替代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择需、择优、择急、择重原则,进行公开、公正评审选拔和推荐。原则上各主管部门可推荐所属一所高校,最多不超过二所高校开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工作。

请于2011915日前,将有关高等学校申请报告、主管部门论证报告及推荐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十五份(电子版一份)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处(联系人:向诚。邮箱:xiangcheng202@126.com。电话:010-66097896)。

(三)公示。被推荐单位的申请表(见附件一)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网公示,公示时间为916日至925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由被推荐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须予以公布。

三、开展试点工作单位的评审及批准

1.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及高等学校的专家组成的咨询和评审委员会,通过需求论证、听取答辩、实地抽查等形式,对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单位实施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评审及咨询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批。

四、试点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以5年为期,实行动态管理。项目期满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验收,根据人才需求变化和项目实施质量决定是否继续授权。对于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人才需求已经发生变化的项目,不再安排其招收研究生,已招收的研究生全部毕业后项目即行终止。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或所属有关高等学校。

 

附件:附件1: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申请表.doc

     附件2: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论证报告提纲.doc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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