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学位〔2013〕4号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精神,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省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工作的基本原则
本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坚持“服务需求、深化改革、动态调整、保证质量、优化结构”的基本原则。
1.服务需求。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将重点面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结合学校总体发展定位规划,按需申请、择优授权、宁缺毋滥。
2.深化改革。积极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突出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要求,不以学术学位授权点作为增列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必要条件。
3.动态调整。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硕士学位授权点(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4.保证质量。将培养条件和培养模式改革作为审核重要依据,注重学位授权审核与人才培养及后期质量评估相结合。
5.优化结构。本次审核将实行填补省内空白的专业学位授权点优先,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专业学位授权点优先。
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3〕37号文件附件1执行。
三、申请单位和专业学位类别范围
1.申请单位范围。
本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工作,只面向我省12所省属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以及“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单位;湖南省委党校如确有需要,须在申报工作开始前向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理由。
2.申请授权的专业学位类别。
本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类别包括:金融、国际商务、应用统计、税务、保险、资产评估、法律、教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体育、艺术、应用心理、警务、社会工作、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工程、林业、农业推广、风景园林、兽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药学、中药学、护理、会计、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审计、军事等36种专业学位;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按工程领域进行审核增列,警务硕士限公安警察系统内院校申报。
工商管理、建筑学和城市规划等3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不列入此次授权审核范围。
四、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办法
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硕士学位授权点总量不变的基础上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即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可以不计入限额增列相应数量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调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所涉及的专业学位类别不得超过本次授权审核规定的专业学位类别范围,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仅允许在工程领域之间进行自主调整。申请调整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须按照本次授权审核的申报及审核程序办理。
五、申报办法
1.申报限额。省属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每所学校申报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总数不超过3个。省委党校如确有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同意可以申报1-2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2.材料公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材料、评审推荐办法和推荐结果要在本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
3.学校评审。各学位授予单位在申报组织过程中,要与行(企)业组成联合专家组对申报点逐一进行论证和评审,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推荐申报。各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申报表(见附件2)将作为本次授权审核及取得授权后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
4.推荐申报。各学位授予单位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材料,按限额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审核。
六、申报时间
2014年1月10日前,各学位授予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报送申报材料(含《2013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一式15份、《2013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2013年自主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
七、审核工作要求
1.本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是国家全面启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之后开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请各学位授予单位认真领会审核工作精神,以本次审核工作为契机,全面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
2.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导向,结合本单位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及发展规划,科学制定申报方案,切实做好自评推荐工作。
3.申报和审核工作中,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各项纪律规定,坚决制止不正之风的干扰,严禁对评审专家和相关人员请客送礼,坚决做到坚持标准、择优授权、操作规范、程序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湘学位[2013]4号附件1-4.doc
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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