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12-24  来源:   作者: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征求意见稿)[摘录]
    拟立项建设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10年以上。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应有一定比例。近5年来,应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具有重要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获得较高水平的成果。在上级部门组织的本科教学评估中获得优良成绩。能够经过立项建设,达到较高的办学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可按照上述立项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地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的具体要求。
每个单位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数(按二级学科立项建设的,以二级学科所涉及的一级学科数计算)不少于2个,原则上不超过3个;支撑学科数不得少于2个(按二级学科立项建设的,以二级学科所涉及的一级学科数计算)。音乐、美术、艺术、体育等单科类院校,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可分别为1个。
    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应该具备较好的基础;能够经过立项建设,形成若干个水平较高、比较稳定、能够相互支撑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在上述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上,分别具有一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指导和教学经验丰富的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任务较为充足,满足研究生培养需要。
    立项建设的支撑学科,应该具有一定的基础;经过立项建设后,能够为授权学科提供较好的学科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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