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9-12-24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十六字科技工作方针,推动学院学科结构和布局的调整与优化,形成以省级重点建设学科为重点并带动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学科建设格局,创建高水平的学科队伍,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为学院早日成功申报硕士学位点打好基础,根据学院“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科(学术)带头人选拔条件
  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本办法所指学科带头人原则上限二级学科的学科领头人,且学科带头人必须依托院级以上重点学科或新兴学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且有潜力成为院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学科。同一学科领域符合以下条件者原则上只认定1名学科带头人。
1.教授或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政治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职称高学历年轻骨干教师。
2.治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科方向稳定,并有省级以上的研究课题和相应的研究经费,能够把握本学科的前沿发展方向,并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在所研究的学科方向上具有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学科建设组织和管理能力,能够较好组织和协调本学科学科建设工作,开展相关的学术活动,能够完成本学科建设发展的目标任务。
4.近五年来,坚持系统讲授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好。
5.近五年来,在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上科研成绩突出,具备条件(1)且条件(2)(3)中的一项:
(1)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自然科学10篇以上、社会科学12篇以上,其中自然科学类被SCI收录1篇以上或被EI收录2篇以上;社会科学类被新华文摘收录1篇以上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收录2篇以上。
 (2)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包括自筹和联合基金项目)或五年各类进帐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累积在1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累积在5万元以上。
(3)获1项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一等奖限前五名;省部级二等奖限前三名;省部级三等奖限第一完成人。
6.所在学科梯队结构合理,整体学术水平较高,团结协作好,凝聚力强,具有明显的学科优势与发展前景。
第三条  学术带头人选拔条件
    本办法所指学术带头人为院级以上重点学科二级学科以下所明确的学术研究方向领头人。同一研究方向符合以下条件的原则上只认定1名学术带头人。
1.教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副教授或博士学位的讲师,政治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职称高学历年轻骨干教师。
2.治学严谨,富有创新精神,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具备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能力,并承担相应的研究课题。
3.近五年来,坚持系统讲授一门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好。
4. 近五年来,在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上科研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1)且(2)(3)中任何一项:
(1)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8篇以上或被SCI、EI收录2篇以上;社会科学类10篇以上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收录论文3篇以上。
(2)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五年各类进帐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7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3万元以上。
(3) 获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地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限第一完成人),其中省部级一等奖限前七名;二等奖限前五名;三等奖限前三名。
5.能够把本学术研究方向梯队成员紧密地团结和组织起来,有效地开展工作,并能够按期完成各项教学科研任务。
第三章   学科(学术)带头人岗位职责与考核办法
第四条  学院科技处每年对学科(学术)带头人实施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享受相应的待遇;聘期内实施滚动淘汰制,年度考评第一次不合格予以黄牌警示,第二次取消学科(学术)带头人资格。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与年度考核
1.宏观把握学科建设的战略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年度执行情况好。
2.全面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动态及各研究方向的现状,提出有较大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并积极争取科研立项,逐步形成有自身特色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研究特点, 有效组织学科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培育学科核心竞争力。
学科带头人的年度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1)且(2)(3)中任何一项:
(1)学科带头人以湖南文理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每年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自然科学类学科2篇以上或被SCI、EI收录1篇以上;社会科学类学科3篇以上或被新华文摘收录1篇以上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收录2篇以上。
学科带头人所负责的学科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以湖南文理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论文,自然科学类年人均1.0篇以上,社会科学类年人均1.2篇以上。本学科领域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折算2篇核心期刊。
(2)学科带头人3年内主持在研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年内主持在研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当年各类进帐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1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5万元以上(科研项目必须是以湖南文理学院作为第一研究单位)。
学科带头人所负责的学科当年总体进帐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累积在1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5万元以上。
(3)3年内以湖南文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自然科学类: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第一完成人;社会科学类: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第一完成人;教学成果奖省级限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国家级限主要完成单位前3名完成人;或每年获得以学院为申报单位的国家专利授权2项以上(限专利第一所有人)或技术成果转让的经济效益年均在50万元以上(以税务票据为准),或研究报告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3.搞好本学科的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每年度有重点、有计划的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1-2人,形成稳定的学科队伍。积极参与专业课程改革,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活动。协调本学科各学术带头人之间、学术带头人与学术梯队成员之间的工作关系,使学术队伍成员团结合作,成为紧密的工作实体。
4.构建良好的学科运行与管理机制。
(1)制定切实有效的学科建设运行管理制度,科学管理并激活团队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2)合理计划与使用建设经费,努力开拓各种渠道为学科建设筹措经费。严格按照湖南省和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制订经费使用计划,年度经费计划执行情况好,凡违规使用建设经费者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3)加强研究条件建设。每年至少投入65%的建设经费用于研究条件建设,重点抓好实验室、信息网络、图书文献等条件建设,积极组织申报科研基地和重点实验室。
 (4)建立良好的对外学术合作机制,有效开展学术研讨与学术交流。与省内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每年至少1-2人,每期至少组织开展本学科的学术研讨活动1-2次,每年至少组织本学科成员参与对外学术交流活动1-2次。及时更新学科信息网,加大学科建设对外宣传与交流的力度,鼓励接受其它高校学者来我院访学、交流。
第六条  学术带头人岗位职责与年度考核
1.及时掌握本学术研究方向的发展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研究方向始终处于本学科发展前沿。
2.协助学科带头人制定本学科建设规划,开展学科建设、检查、评估验收及整改工作。负责制定本研究方向的发展建设规划。
3.负责本研究方向的学术队伍建设工作。创造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学术骨干,搞好本学科的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并负责对本学术梯队成员的考核和具体工作的安排。
4.协助学科带头人、院系领导搞好本研究方向的研究基地、实验室等科研条件建设。
5.与学科团队一起搞好科研工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搞好课程和专业建设,搞好本科生及研究生培养工作。
6.完成学科带头人安排的其它业务工作。
7. 学术带头人的年度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1)且(2)(3)中任何一项:
(1)学术带头人以湖南文理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每年在国内外学术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自然科学类学科1篇以上或被SCI、EI收录1篇以上;社会科学类学科2篇以上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收录论文1篇以上。
(2) 学术带头人3年内主持在研1项国家级项目或2年内主持在研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当年累积进帐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在5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3万元以上(科研项目必须是以湖南文理学院作为第一研究单位)。
(3)3年内以湖南文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自然科学类: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第一完成人;社会科学类: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第一完成人。或每年获得以学院为申报单位的国家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专利第一所有人)或技术成果转让的经济效益年均在20万元以上(以税务票据为准),或研究报告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
第七条  学科、学术带头人年度考核合格标准分别以第五条和第六条为依据,由学院统一组织考核,没有达到此要求的为不合格,根据当年年度考核实际情况达到要求者考核为合格,表现突出者考核为优秀,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条  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享受相关待遇;五年聘期内有二次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学科(学术)带头人资格。
第九条  聘期内脱产攻读研究生者不再享受学科(学术)带头人津贴,毕业返校后未超过聘期者可回原岗位工作,接受考核,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条  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学科(学术)带头人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2)在科研工作中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3)严重渎职或不履行岗位职责;
    (4)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第十一条  聘期内如调离本院或辞职者,按学院有关规定终止学科(学术)带头人资格和相关待遇。
第四章   学科(学术)带头人工作经费及待遇
第十二条  学科(学术)工作经费
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当年划拨学科建设工作经费5万元;学术带头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当年划拨学术方向建设工作经费1万元;其建设工作经费使用均按照湖南省和湖南文理学院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科(学术)带头人待遇
1.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当年津贴依次为2.0万元、1.0万元,不合格者不享受津贴。
2.学术带头人年度考核优秀者当年津贴1.0万元、合格者0.5万元、不合格者不享受津贴。
3. 当年被认定为省级重点学科的,一次性奖励学科建设经费5万元,其中2万元奖励学科带头人;当年被认定为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的,一次性奖励学科建设经费3万元,其中1万元奖励学科带头人;当年被认定为院级重点学科者奖励学科建设经费1万元,其中0.3万元奖励学科带头人。
第十四条  省级研究基地建设负责人考核与待遇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对学科(学术)带头人出国访问学习、参加国内外大型学术会议和到国内重点院校进修访学等优先提供资助。
第十六条  优先支持学科带头人所在学科在我院组织召开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十七条  为学科(学术)带头人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
第五章  学科(学术)带头人选拔程序及聘用
第十八条  学科(学术)带头人选拔采取个人申报、系部讨论的方式确定推荐人选,被推荐者填写《湖南文理学院学科带头人申报表》、《湖南文理学院学术带头人申报表》,所在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学院科技处,学院原则上每三年选拔一次。
第十九条  学院科技处对系部推荐的学科(学术)带头人进行资格审查,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报学院审批确定。被聘任的学科(学术)带头人须与学院签订目标任务书,每届聘期为5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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